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18〕148号)

发布时间:2021-07-19浏览次数:1222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研〔2018〕148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印发《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18年5月30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21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激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界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本硕博连读的学生也参照此进行。

三、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奖项优先,参评科研成果应是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有获得过“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

6.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成绩或考核评

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四、 名额分配

研究生院按程序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名额分配,详细见当年评选通知。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将考虑航运、物流、海洋三大学科群,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以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五、 评选组织

 学校成立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统筹协调学院、职能部门的评审工作,制订评审相关的规章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要求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学生申请、专家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公示、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审核备案等程序执行。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专家推荐信。

2.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研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3.获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任何异议进行审核裁决。

七、管理与监督

校研究生院负责根据评选结果向获奖学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校研究生院与财务处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八、奖金发放

研究生院将最终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海大研字〔2012374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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